為有效凈化網絡環境,依法打擊網絡謠言。濟南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、省公安廳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專項行動工作部署,依法嚴厲打擊惡意編造、傳播網絡謠言人員,有力凈化了全市網絡社會環境。 一、案件回顧 案例一 濟南網民王某與劉某因經濟糾紛產生矛盾,劉某在微信群內發表針對王某的侮辱性言論,對王某的生活造成不良影響,濟南公安機關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二條第(二)項之規定,決定給予劉某罰款貳佰元的處罰。 案例二 7 月30日,濟南一網民劉某某在網上發現地板街打架視頻后,未核實信息的準確性,發布 “萊蕪地板街昨晚砍死了倆人?真死了”的網絡謠言信息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。濟南公安機關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,決定給予劉某某處以行政罰款叁百元的處罰。 二、法律依據 01|行政違法責任 根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:散布謠言,謊報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 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:
(一)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;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;
(三)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,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;
(四)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、侮辱、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;
(五)多次發送淫穢、侮辱、恐嚇或者其他信息,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;
(六)偷窺、偷拍、竊聽、散布他人隱私的。 02|刑事責任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:編造虛假爆炸威脅、生化威脅、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在信息網絡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絡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編造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在信息網絡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、故意在信息網絡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三、以案釋法 通過微信、抖音、微博等網絡平臺,為博人眼球、吸引流量、為泄私憤等目的,編造虛假信息,制造、傳播謠言的行為,均屬于違法行為。 四、公安提醒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,對利用互聯網發布不實信息言論,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,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處理。對于情節嚴重,造成惡劣影響的,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。請廣大網民文明上網、理性發言,不造謠、不信謠、不傳謠,共同維護清朗的網絡空間。
|